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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拾漂流木應注意



基隆市政府為維護海岸景觀


處理漂流木速度快為全省第一


也可能因為風向的關係大批的尚未報到






這是剛整理好的海岸





格友若想撿漂流木請注意法規


以免觸法以下摘自林業法規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47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628號函頒訂定。


中華民國9662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6174079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71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81740927號函修正第三點規定。


一、 為執行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漂流木處理,及實施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款所定漂流物處理之應變措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條文內容名詞定義如下,其定義表 如附表一。


(一) 天然災害:指因颱風、豪雨所造成之天然災害。前述 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漂流木產生時,得由當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二) 發生後:以氣象局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之時間為起算基準。


(三) 國有林:指森林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而言。


(四) 國有林區域:指國有林事業區、林班、試驗林、實驗林、保安林及由國有土地營造之森林等區域,及水庫蓄水範圍周邊森林屬國有者區域。


(五) 當地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六) 清理註記:指打撈、清理、註記之工作。


(七) 一個月內:以氣象局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之時間為起算基準之一個月日曆天。如於一個月時間內再發生天然災害時,以後者警(特)報解除之時間為起算基準。


(八) 當地居民: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自行規範。


(九) 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如有使用機具搬運,涉及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需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始得為之;其申請人之身分,先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三、 漂流木處理之分工處理如下,其分工表如附表二。


(一) 打撈清理:天然災害發生後之漂流木,應依漂流木所在位置,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主動派員作必要處置,其清理分工劃分如下:


  1.


 位於國有林區域內,由各該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清理。


  2. 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內,由各水庫管理機關(構)清理。


  3. 位於河川行水區內,先由各河川管理機關依水利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進行緊急處置,期間由河川管理機關視災情而定,並以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天為原則,於認定無影響河川行水安全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為接續清理。詳細分工如下:


    (1)緊急處理時,中央管河川由水利署各河川管理局作緊急處置;直轄市、縣市管河川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緊急處置。


    (2)非緊急處理時,中央管河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必要時得洽請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清理;直轄市、縣市管河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


  4. 海堤:由水利設施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清理。


     (1)一般性海堤:水利設施主管機關。


     (2)事業性海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5. 海灘(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土地管理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清理。


    (1)已登記土地管理機關為林務局管理經營之保安林地,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清理。


    (2)已登記土地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局之國有土地,由國有財產局清理。


    (3)未登記土地管理機關之海灘(岸)土地,如劃入風景特定區或國家公園範圍者,由該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或國家公園管理處清理。


    (4)未登記土地管理機關且未劃入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範圍之海灘(岸)土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


  6. 商港:由商港管理機關清理。


  7. 漁港:由漁港管理機關清理。


  8. 工業港:由工業港管理機關清理。


  9. 私有地(農地):由直轄市、縣()政府清理,必要時得洽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協助。


(二) 辨識、註記、檢尺:


  1. 國有林區域內、水庫及中央管河川之漂流木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


  2. 其餘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必要時請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派員協助。


  3. 發現烙有國有記號之漂流木,應通知該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領回。


(三) 提供堆置場所與保管具標售價值木材:


  1. 由各清理單位負責提供場地及保管木材,如有困難洽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協助。


  2. 中央管河川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


  3. 水庫當地之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應於防汛前覓妥具標售價值漂流木之貯木場所,如林管處確有困難,則商請水庫管理機關(構)協助提供。


  4. 水庫具標售價值漂流木辦理標售時,應於招標文件規範廠商於一個月內搬離,如確有困難,應由標售單位協商水庫管理機關(構)延長搬運期間。


(四) 標售、查驗:


  1. 國有林區域內、水庫及中央管河川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


  2. 其餘國有林區域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公、私有林林木之標售、查驗,並代為標售國有林部分之林木。


(五) 有關竊取、侵占、非法打撈等案件處理,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負責。


(六) 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之處理:漂流木由林業主管機關辨識非屬針一級木、闊一級木等貴重木,且評估處理之費用高於林產物價金,而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經各該清理單位打撈清理,並經會同相關機關認定已無影響橋樑、河川行水、水利設施安全與營運、環境清潔、港區航行之虞,得交由各該清理單位負責清除、再利用或作其他妥適之處置,必要時請當地環保或消防單位協助。


(七) 公告自由撿拾清理:


  1. 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並應於公告中述明:撿拾清理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


  2. 國有林區域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範圍、當地居民身分、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開放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公告撿拾清理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或再次公告。


  3. 國有林區域外之商港、漁港或水庫蓄水範圍,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先洽詢各該主管機關(構)同意後,始能公告提供民眾自由撿拾清理,並應於公告中一併述明其相關規定事項,以供遵循。


  4. 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海堤、海灘(岸)、河川行水區範圍內之漂流木,公告提供民眾自由撿拾清理前,應先洽詢各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事項,並於公告中一併述明,以供遵循。


  5. 國有林區域內,即國有林地、周邊森林屬國有之水庫蓄水範圍等國有林區域範圍內,以不公告開放民眾自由撿拾清理為原則。但水庫管理機關(構)為妥適處置前款所定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提供撿拾時,得洽請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辦理公告。


  6.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得參考公告稿參考範本(附件一)內容修訂公告事項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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